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璧山自带药酒身亡事件中,酒楼老板承担责任吗?
据华龙网报道:5月3日,璧山区发生一起居民饮用自配药酒中毒事件。当日中午,该区来凤街道居民任某在街道一饭店举办生日宴席,期间,任某自带自配药酒在席间饮用。饮用该酒的人员随后身体出现程度不同的不适症状,医院急救。截至当晚23时,15名送医人员中,已有5人死亡,5人正在抢救,5人病情相对稳定。
春雪说法
关于此案的法律责任问题,笔者认为:
(1)酒楼老板不承担责任。一是涉案药酒不是酒楼提供的。根据消息,该药酒由参加宴会的任自带。二是酒楼没有过错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,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因此酒楼不禁止客人自带酒水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。三是受害人的死亡与酒楼没有因果关系。因为受害人死亡原因在于饮用了涉案药酒,而与酒楼本身提供的饭菜没有关系。因此,酒楼及老板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。
(2)任某所承担的法律责任。毫无疑问,自带药酒的任某应当为本次事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。
一是刑事责任。从本案基本事实来看,客观上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:一是如果任某自制的药酒之前也没有饮用过,是第一次拿出来饮用;二是任某之前饮用过,并且出现不适;三是任某之前饮用过,但未出现异常;四是任某明知是剧毒外用药酒不用饮用,因疏忽大意误拿出来让客人饮用等情况,不同的情形构成不同的法律后果,也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。
二是民事责任。任某作为药酒的提供人,没有尽到保证安全的义务,致使受害人饮用后产生了伤亡的后果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,任某存在重大过错责任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。包括赔偿受害宾客家属的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损失。
个人简介
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;
重庆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;
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商会理事;
年、年两次被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评为“先进个人”。
执业至今,王春雪律师承办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,为许多的困难群众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。同时,她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,多次到合川区拘留所及工读校为特殊人群宣讲法律知识,积极为合川区司法局“特殊人群爱心基金”捐款等。带头在合川区狮滩镇实现“一村一律”,为绿桥法律服务诊所提供免费服务。
广大读者如果有任何法律疑难问题,可以通过栏目热线或者互动留言等进行反馈和咨询,王春雪律师会根据群众真实的法律需求对节目素材进行调整,有针对性地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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